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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经国家人事部批准,江苏伯乐达集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于二00八年十二月正式建立。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人发〔2001〕136号)的有关政策,结合我集团的实际情况,为了加强我集团博士后工作站的建设,规范工作站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江苏伯乐达集团建立博士后工作站,旨在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为加强“发光二极管”学科建设、更好地完成我集团的重点研究课题和重点攻关项目服务。博士后是我集团技术创新的生力军,主要从事开发研究,实现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以此推动企业技术创新,提高我集团的持续发展实力。博士后的科研工作要具有开拓、探索、创新的特色。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集团设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简称“博管会”)作为本集团博士后工作科研工作站的领导机构。博管会由集团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领导、相关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博士后工作中的方针政策和重大事宜进行研究和决策。
第四条 博管会下设管理办公室(简称“博管办”)博管办与集团人力资源部合署办公。负责博士后进、出站事务及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为我集团招收博士后人才;加强与大学和其他科研机构的博士后工作站的交流与合作;负责与博士后专家指导小组联系;负责在站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和综合考核。
第五条 光电科技公司对博士后研究课题、计划进度、经费安排和科研考核工作进行管理。
第六条 博士后专家指导小组由博管会任命,具体负责进站人员资格审查、科研项目论证、进站工作期限的确定、指导科研工作并对科研成果及工作业绩进行评价。
第三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
第七条 人力资源部、光电科技公司根据每年研究项目和招收计划与设立流动站单位联合招收在近期内获得博士学位的博士从事研究工作。
第八条 博士后进入工作站的基本条件
凡新进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四十岁以下者,均可申请进工作站做博士后。
第九条 博士后的招收方法和程序
1、博士后的招收方法:进入工作站的博士后由工作站和相关流动站与博士后之间进行双向选择、联合招收,流动站和工作站应签订《博士后联合培养协议》,工作站和流动站双方确定招收计划后,由流动站报请江苏省人事厅审核批准。
2、博士后的招收程序:
1)光电科技公司选定与课题相应的设立流动站的单位推荐的研究课题,根据公司需要填报《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
2)博士生直接向工作站自荐,或流动站根据工作站申报的研究课题可向工作站推荐相关专业的博士生;
3)经工作站初步审核,确定初步接受意见后,由博士生本人申请并由集团会同设立流动站的单位审批;
4)由选定的设立流动站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合格并同意其进入流动站后,将博士后的有关材料寄送工作站,并与工作站共同协商决定是否录用。其寄送的有关材料包括:
①《博士后申请表》
②两位本学科领域的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
③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通过博士论文的有关证明材料;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
第十条 人力资源部、光电科技公司与设立流动站单位共同确定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人选。同时,分别明确本单位的相关专家,组成共同的专家小组,指导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集团与设立流动站单位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管理
第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遵守集团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国家的保密规定,享受国家规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待遇,享受与集团签署协议或约定的待遇,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其行政、工资、组织等关系由人力资源部门管理。
第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当与集团签订工作协议(一式三份),拟定博士后二年内进行的主要研究任务。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集团取得的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属集团或公司所有。博士后研究人员享有发明权、专利权、署名权。博士后研究人员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企业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出站后也不得利用在集团获得的技术开发产品,违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的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也可根据科研工作需要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年。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如提前完成了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经博管会批准,可以提前离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后必须出站,或者转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具体出站时间由博管会根据科研课题进展情况、市场情况、博士后本人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综合因素决定。但必须在出站二个月前通知博士后本人,使其做好出站的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博士后进站后,前两个月为课题调研开题阶段。要求博士后提出调研提纲,对课题的国内外现状、技术可行性及市场前景进行调研并详细写出调研报告,然后正式做开题报告。开题报告经博管会主任签字批准后生效。
第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必须努力工作,严格按开题报告内容及进度要求开展科研工作,定期撰写工作总结,定期做学术报告。在站工作期间,因市场变化、技术路线变更等客观原因,需要更改研究课题和计划时,由联合招收院校决定,并及时告知合作导师和工作站备案。
第十八条 博管会会同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在站期间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及表现进行定期考核。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作退站处理:
1、考核不合格;
2、受到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3、无故旷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的;
4、长期患病或因主观原因难以完成研究项目;
5、出国参加国际会议或从事短期合作研究,未经同意,逾期一个月不归者;
6、未经批准在外兼职或从事其它工作;
7、其它情况应予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再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待遇,其户口迁移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视同企业员工,应遵守集团、联合招收流动站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遵守招收协议各条款。
第五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在接到出站通知后(或主动申请出站被同意后),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工作站提交工作总结、研究报告、学术论文及在站期间取得的完整的技术资料、研究结果、数据、软件、图纸等,并经集团技术负责人验收。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部接到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申请及递交的各种出站材料后,要组织有关方面的专家对其科研成果完成情况、使用价值、经济效益、学术水平进行评审,考评的主要内容为:
1、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
2、研究成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3、工作表现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考核结果、评价等,要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对考核合格出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由有关高校颁发由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监制的《博士后证书》。
第二十四条 集团和公司自已培养的博士进入博士后工作站,需与集团和公司签订定向培养协议,期满出站,由集团安排工作。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博管会可以根据该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评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提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出站后的工作安排,可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工作站、流动站可协助向有关单位推荐。
第六章 博士后科研人员的经费、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福利、户口迁移及其配偶子女的随迁。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博管办和本人协商确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集团应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住房等适宜的生活条件。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应当及时从博士后住房迁出。
第三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出站,其户口迁移及其配偶子女的随迁、配偶工作安排、子女入托、入学等事宜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集团应给予协助。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其工资按年薪5~6万发放。同时享受集团在单位正式员工同等福利待遇。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免费提供住房一套,并配有齐全的家具和家用电器。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进站后,由工作站和流动站帮助办理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入迁。配偶的工作,原则上自主择业,如有困难,由工作站协助安置。随迁子女入托入学,由工作站办理。配偶不随博士后流动的,工作站按国家规定,给予博士后享受探亲假待遇。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或中途离站,即终止一切费用的支付并退出住房。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工作勤奋、刻苦,能按计划完成科研工作,经考核合格或优秀者,每年奖励一次,奖金5000元~10000元。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博士后工作站和集团在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将分别给予罚款、警告、开除等处分。造成损失的,将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各种处分决定,均报江苏省人事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 博管办对本规定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规定由博管办负责解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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